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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会议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8 16:51:26 浏览次数: 【字体:

(2020年5月15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8月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通过)

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和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废止以下地方性法规

1、《本溪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

2、《本溪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3、《本溪市审计监督条例》

二、修改以下地方性法规

《本溪市公积金管理条例》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工资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超出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存基数。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溪市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