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工作实际 加强地方立法
张明利 从1995年开始,我市在环境资源城乡建设方面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5部,平均每一年立一部。最早制定的是《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此后又陆续出台了《本溪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本溪市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办法》、《本溪市老官砬子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本溪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和《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今年,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正在制定《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5月下旬,常委会进行了一审。 应当说,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为我市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以及规范社会行为、推进社会事业、保障公众利益等方面都起到积极的作用。尤其是监督法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作了明确规范,规定法律监督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全过程和全方位,是人大监督工作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在人大常委会全部工作中居于重要地位。因此,立足实际有针对性地搞好地方立法工作,为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十分必要。一方面,我们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对过去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认真贯彻执行。一方面,对与《监督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认真进行规范,实现平稳过渡。同时,还要顺应时代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地方立法工作,特别是要从科学发展的角度,注重研究环境资源、城乡建设领域的立法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回顾多年来我们委所参与制定的十余部地方性法规,我们认为总体效果是好的,但在制定过程中,我们也感到地方立法目前还有许多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立法缺乏规划。近年来,没有系统地收集和编制本口的立法规划,工作的主动性不够强,往往是代表提出立法议案,经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确定,并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后,我们才去办理和参与制定。二是立法周期较短。有的地方立法案,从常委会列入计划到提请一审,留给起草和专门委员会初审的时间仅三四个月,甚至有的法规草案政府报给人大常委会时,留给专门委员会初审只有几天时间,专门委员会很难组织一些必要的论证程序。三是法规起草的调查缺乏深度和广度。尤其是对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研究不够系统,以致一些问题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还要进行调研论证。如前年制定的《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就出现诸如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哪些该由谁来建的问题,一审后又继续进行了调研论证。四是部门色彩比较严重。在立法过程中,追求部门利益的条款设置比较多,时常出现“权利条款当仁不让,含金条款宁死不让,义务条款文明礼让,责任条款拱手相让”的现象;牵制了常委会议的审议精力和审议质量。五是地方立法起草的渠道构成比较单一。由人大常委会直接组织起草的法规较少,导致有的法规草案起草质量不高,规定不够规范,管理条款设置过多,市场引导和服务方面的条款较少。这方面几次常委会审议都提出了很多意见。要使地方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亟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出发,不断探索科学的地方立法机制和切实保障地方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我们认为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深入开展立法调研活动。首先,要深入对口部门,广泛征询立法建议和意见,在此基础上,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其次,要搞好起草时的调研。相对来说,法规起草时的调研是立法工作的基础,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规的起草质量。因此,一是要坚持对每一件法规的起草都要通过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广泛征求各方面的立法意见,努力使法规起草达到集思广益、协调统一;二是通过收集网上信息和实地考察外地立法经验,进一步拓宽立法思路,提出地方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并拟定可行的解决方案,尽量使地方立法少走弯路;三是通过邀请专家、学者和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参加调研活动,对法规起草过程予以把关,力求使地方立法体现科学性、全面性的要求;四是对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问题,要听取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广泛集中民意、民智,使地方立法更加符合地方实际,充分反映出人民的愿望。 二、注重协调一致,共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地方立法需注意在三个方面达到协调一致:一是纵向协调。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之间要协调一致,对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具体化的或补充的规定,要与上一层的立法不相抵触,但又不能照搬照抄,要体现地方立法特色。二是横向协调。地方立法工作往往涉及多个部门,且政策性强、知识面广,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各行业之间所规范的内容是否与执行的法律、法规一致就需要明确各自的职权,进行周密细致地横向协调。三是法规内部协调。地方立法的重点是要弄清立法的目的、调整的主要内容和解决的实际问题,弄清与法规事项的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正确处理好宪法和其它法规性文件之间、不同部门法之间、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法规案的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这两个基本要求的关系,减少和避免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从而维护法制统一。 三、拓宽地方立法起草渠道,建立多元化的地方立法机制。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一个很重要的环节还在于拓宽地方立法起草渠道,建立开放的多元化的地方立法机制,实现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一是对一些重要的、带有全局性,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法规,应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逐步形成立法起草的主渠道,以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主导性和主动性;二是对涉及到几个部门职责的法规,应由政府法制办和人大的有关专门委员会牵头,组成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法规起草班子,也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会同政府法制办共同起草,逐步推行执法部门回避制;三是对一些专业性强的法规可以委托相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专家教授起草,还可以尝试多版本起草,即可以组织不同的立法小组分别起草相同项目的法规草案,最终择优采用或取长补短。 四、规范人大提前介入制度,为常委会审议法规打下良好基础。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要适时、适度介入法规起草工作,充分发挥主导和指导作用。要从立法的必要性、法规体例的合理性、法规内容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法规语言的规范性等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论证,及时发现和掌握法规案的难点和焦点问题,为常委会审议法规打下良好基础。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的重点应放在三个方面:一是了解情况、摸清问题,避免偏离实际情况空谈立法。同时,对提前介入的一些情况要向常委会汇报情况,说明问题;二是收集相关资料,掌握立法难点,避免偏听偏信。对涉及国家法制统一和设立审批、许可、收费、处罚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发表意见;三是在立法技术方面提供咨询意见,使立法语言明确、准确,文字表达周密严谨,为专门委员会初审和常委会审议法规打下良好基础。
编辑:白武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