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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

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 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5-18 15:26:43 浏览次数: 【字体:
 
 

洪巨仁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任务,是一个不断深化学习、不断深入实践、不断升华提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我们要在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思想的基础上,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并用这一科学的理论指导人大的地方立法和内务司法工作,以扎实有效的工作,推进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和落实,为我市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地方立法工作

   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要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反映时代的特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在科学发展观与地方立法的关系上,一方面,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重要理论方针;另一方面,科学发展观所蕴涵的坚持以人为本、追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等目标与原则,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实现。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地方立法工作,也就是要按照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统领地方立法工作。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要是“坚持三个原则”。

   第一,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原则”。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在充分尊重人,维护权益,调动和发挥人的积极性基础上,促进人的和谐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求地方立法必须由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以政府权力、公民义务为本位,向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公民权利、政府职责为本位转变;由注重方便政府管理、约束管理相对人的“管理型立法”,向注重规范政府行为,保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权型立法”转变。要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了解和反映民情,充分尊重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保障人权,真正为人民群众所赞成、所拥护、所满意。今年,法制委员会要重点关注我市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问题,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一部贴近群众、贴近社会的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做到不仅要考虑地方利益和局部利益,更要考虑整体利益和人民利益;不仅要将部门的管理职权明晰化、具体化,更要将部门的义务和责任明晰化、具体化。

   第二,坚持“科学化”原则。坚持科学化原则,就是在立法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努力做到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使立法符合客观规律,科学合理地规范各种权力,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避免主观随意性法制的产生。首先,它要求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所以说,法制委员会在制定立法规划和选题的时候,要对立法的未来和发展趋势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研究,作出科学的规划和安排。既要考虑到地方的实际需要,又要把握好立法的时机和条件。其次,它要求立法者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真实地认识和把握客观现实,不能带有偏面性。并将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一些重大问题和特殊性问题作为立法的重要项目,同时要拓宽立法渠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广泛征求各方面的立法意见和建议,并将所征集的一些好的立法建议项目加以归纳整理,研究论证,纳入立法规划,使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既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又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可行性。

   第三,坚持“协调发展”原则。地方立法作为调节社会各方利益关系和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工具,坚持“协调发展”原则更有特殊的意义。今年法制委员会要结合我市林权制度改革实际,从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角度,在进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市实际,规范我市森林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另一方面,法制的“协调发展”原则,也要求法治系统内部协调发展,即立法、执法、司法之间协调并进,还要求法制结构的均衡有致,注重各部门法之间立法数量的协调,部门法体系内部的配套建设以及立法范围的平衡,尽可能避免各自为政和矛盾冲突的现象发生。法制的均衡与协调发展原则,还要求处理好不同法律部门,不同法律渊源之间的关系,掌握好市场经济法制,行政管理法制与民主政治法制,社会法制之间的平衡,国家权力法制与公民权利法制,实体性法制与程序性法制之间的平衡。

   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内务司法工作

   要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就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进一步明确推动发展改革、促进改善民生、维护司法公正、监督难点热点问题解决等基本任务,适应新的形势要求,顺应人民群众新的期待,切实发挥好自身应有的重要作用。做好内务司法工作,要坚持“两个理念”:

   第一,坚持“促进改善民生”的理念。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代表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践以人为本,首先就要高度关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改革开放30年来,我市经济社会长足发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民生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但是由于我市作为我省的老工业基地之一,破产企业多,下岗职工多,就业形势异常严峻,提高城乡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生活质量的任务尤为艰巨。据统计,全市共有非农业人口104.9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11.2万人,保障面10.7%。农村低保对象共8889户、18910人,占全市农业人口的3.67%。低保边缘户1.6万户,4.5万人。这些生活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特殊群体都是改善民生的重点对象,是党和政府及全社会需要关心、关注、关爱的重点人群,也是今年内务司法需要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此外,社会上还有相当一些人的合理要求、正当诉求、合法意愿得不到及时、满意解决,民主权利、个人利益得不到应有保障,这也是我们不可轻视和忽视的。人大内务司法部门的业务与之密切相关,务必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党委的安排部署,从自身职能出发,以极大的热情,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旨在推动改善民生的法律制定、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汇报和进行专题调查研究的工作,督促“一府两院”特别是相关政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解决民生问题的政策、措施,促进改善民生。为此,内司委要认真做好我市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救助工作的视察,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提请常委会议听取相关工作情况的汇报,督促政府做好此项工作,真正地有声有色地做一些事情,实实在在地起一些作用。

   第二,坚持“维护法律公正”的理念。党的十七大报告深刻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这是体现科学发展观核心价值的重要论断,也是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的根本依据。目前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执法不公的反映还比较强烈,对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人民民主监督还不够有力有效,其因素固然很多,人大的监督职能没有充分发挥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在《监督法》实施以后的新形势下,人大过去的一些监督方法不适用了,而新方法尚在探索当中,不适应新形势下监督工作需要的问题凸显出来。面对这种情况,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同志应当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联系监督工作的实际,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思想,特别是要深化对人大监督权本质的认识。人大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固然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权力对权力的监督,但实质是人民民主对权力的监督。要切实加强和改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就应强化党的宗旨意识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以代表人民群众行使监督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研究,深入分析,把那些群众反映突出的、带有共性的、同时又是司法机关工作中明显存在的问题,作为内务司法监督重点,依法开展监督,督促司法机关严肃法律、公正执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另一方面,要认真受理人民群众反映到人大内务司法部门的涉诉涉法案件,并及时转交责任部门,督促他们及时办理。接到信访,应认真了解申诉理由及法规政策依据,决定是否转办并报结果,有了结果答复来信来访者或作其他处理,特别是要做好相关统计分析工作,以此评价和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质量,为维护司法公正说有理有据的话,办掷地有声的事。总之,要通过我们的工作,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一起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为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证。

 

编辑:白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