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监督渠道 增强监督实效
监督法的颁布不仅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也给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监督法首次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这种公开既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也是人大常委会保持同人民群众联系、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这种公开将人大的监督活动和被监督的机关都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便于人民群众参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对于提高人大监督实效、改进人大工作、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深远意义。因此,在监督中除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评议等监督手段外,还应拓宽渠道,注意整合其它监督资源。 一是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作用。新闻媒体是现代化的宣传工具,是舆论监督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是大众传媒的窗口。新闻媒体开展的舆论监督,同样代表着国家的意志,反映着人民的心声,体现着人民的意愿。舆论监督的公开性和公众参与性,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其特点决定了舆论监督具有人大监督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新闻媒体必须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利用新闻媒体随机性、灵活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弥补人大监督由于开放度不够、宣传载体单一,而难以达到监督预期目的问题。因此,要把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舆论监督所具有的优势,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真相,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批评建议权,在社会上形成共鸣,促使问题的解决。要做到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问题,新闻部门要及时介入,跟踪监督;人大确定的监督重点应为新闻部门所关注,并重点监督;人大监督的新做法,新闻媒体要广为宣传,参与监督。特别是对人大开展监督工作情况与“一府两院”办理监督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新闻媒体要采取程序报道、深度报道和追踪连续报道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对人大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典型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要公开实行曝光和跟踪报道。如近年来开展的“中华环保世纪行”活动,就是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有机结合的典范,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融为一体,互为补充,监督的力度就会大大提高,监督所取得的效果,就会更加的明显。 二是发挥人大代表的履职作用。在人大监督体系中,人民代表向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其监督,自下而上形成人大特色的监督体系。因此,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密切的优势,扩大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广泛听取代表对跟踪督办工作的意见建议,并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调动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常委会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组织代表参加各项视察、执法检查、调研等活动,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参加各种专题的座谈会等,听取代表的意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人大常委会监督中的主体作用。要通过随机抽样、明察暗访等方式,组织人大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贯彻落实进行视察与检查,随时掌握执行与办理的进展情况;常委会要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持证视察、代表来信来访、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等制度,进一步调动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真实情况,听取民声、民意,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三是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在监督中,要进一步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坚定不移地走群众路线,特别是一些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如人民群众强烈呼吁的经济环境建设、廉政建设、社会治安以及一些贴近人民群众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多听听群众的意见,甚至不同意见。邀请公民旁听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人大开展监督工作和“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情况,应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张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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