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县人大】突出地方特色 做好立法工作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维玲
地方立法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族自治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做好民族立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开拓创新,注重实效,依法解决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本届常委会五年时间里,立足县情实际,突出立法工作,加大立法力度,共出台了《铁矿资源保护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水资源保护条例》3部单行条例,修订了《本溪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及《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这些法规的出台和重新修订,有效地推动了县域经济发展、社会繁荣与民族进步,使自治县的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加快依法治县步伐,实现富民强县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溪县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方面的成功做法,得到上级人大的肯定,立法经验在省人大民侨外委和省民委举办的全省立法培训班和《辽宁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办法》学习班上进行了介绍和推广。 总结民族立法取得的这些成绩,并收到令人满意的实施效果,我们感觉主要得益于在立法工作中特别注重和遵守如下三条原则: 一、做好立法工作,要突出民族地方特色 民族立法过程中,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越紧密,针对性越强,越能彰显地方特色。而地方特色既是民族法规的灵魂和生命,也是衡量民族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 民族立法如果不体现民族特点,就不能促进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离开民族自治地方特点,民族立法也就失去了意义,成为无本之木。我县民族立法一直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和变通权,研究制定具有本县特点和民族特色的自治法规。如围绕我县自然资源丰富的实际,《县铁矿资源保护条例》、《县河道管理条例》等自治法规,既是自治县立法工作的实践成果,也是民族立法有益的经验总结。今后立法,要继续强化自治县的实际特点,尽量取长补短,推进自治县提出的“突出工业,强化农业,加快发展旅游业为主的第三产业经济发展思路”的实现,为民族经济的发展,各项事业的进步,提供更加广阔、更为有利的法制环境。 二、做好立法工作,要突出依靠党的领导 立法工作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广泛参与,有时需要协调和调整不少方面的利益关系。因此,加强党对民族立法工作的领导,既能把握民族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也有利于解决民族立法难点问题,调整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确保法规出台后的有效实施。拿铁矿资源保护管理来说,过去价格低,保护管理比较顺手,近几年价格大幅上扬,受经济利益驱动,开采加工的企业多了,用大型机械设备私挖滥采的多了,而且大都是夜间进山里偷采,植被遭到破坏,安全隐患突出。明知这种情况是个别人非法掠取矿产资源,牟取一己暴利,破坏生态环境,贻患难以估量,但国家法律不配套,而且有些规定比较笼统,执法部门即便想管,也是事倍功半,管理难度与日俱增。为此,经县委同意,政府积极提请人大对铁矿资源实行立法保护,并赢得人大积极支持。县委、人大、政府还多次向上面协调争取立法有关事宜,在省、市人大和上级政府部门的帮助支持下,使《本溪满族自治县铁矿资源保护条例》得以出台。 三、做好立法工作,要突出行使好变通权 立法变通权是我国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特有的权力,是自治权中的重要内容,具有自主性和地方性等特点。 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真正行使好变通权,开拓立法变通新局面,我县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以实行立法保护铁矿为例: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使,铁矿资源的开采利用出现很多问题,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水土流失加重,弱化了省和国家林业生态县作用的发挥;掠夺式开采,私挖滥采屡禁不止,安全隐患突出,规避税费严重,影响了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这一县情和现有的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比较原则、不便操作的情况,县里设置了一些行之有效、有所变通、有所突破的条款,并多次向上国家机关级及其有关部门汇报和说明情况,做协调争取工作,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使《县铁矿资源保护条例》顺利出台,实施效果也十分显著。由于《条例》规定了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勘查、开采铁矿资源的知情权;规定了铁矿勘查、开采的同时加强生态保护的责任与义务;规定征收20%的资源保护费;规定在矿区出入口可以设立检查站;规定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挖设备,所以《条例》一经实施,上述紊乱局面便得到有效控制,有些问题从根本上得到了解决。
编辑:白武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