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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县人大】两起土地纠纷引发的命案给我们的思考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2-21 16:02:43 浏览次数: 【字体:

 

陈安生  王微娜

 

        2011年春季,桓仁满族自治县雅河乡、沙尖子镇先后发生两起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引发的命案,先后有三人被害。这两起命案凸显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存在的一些矛盾。因此,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从深层次分析产生的原因,探寻解决这些突出矛盾的途径,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两起命案的起因

        雅河乡米仓沟村六组居民安某在几年前因本组修路压毁其庄稼,遂借机强行耕种本组一处机动田,时任组长及后两任组长都默许此行为。20112月新当选的组长葛某按照村民意愿欲收回被安某强占的机动田,用于补偿2010年水毁耕地,并定于2011330下午实地丈量。安某不同意居民组将地收回,与葛某发生口角继而撕打,安某遂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葛某刺死,随后又将当时在现场的葛某妻子刘某刺死。

        沙尖子镇晓阳村三组居民刘某,离婚后与他人同居,同居女方在2005年将本人及两个儿子户口迁回晓阳村三组。2006年三组调整土地,时任组长朱某擅自将三组一过世老人4.5分水田和3.3亩旱地分给与刘某同居的母子。2011年初,因当年过世老人的家属讨要土地,现任组长田某欲收回被私分的土地而被刘某阻止。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决定一同去找村主任解决。途中双方发生争吵,进而厮打,刘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向田某腹部连刺三刀,致田某死亡。

        两起命案起因似乎很简单,但却杀害三条无辜的生命,而杀人者最终也必将付出生命的代价。可以说,几垄地,毁了四个家,害了五条人命。

        二、两起命案的背景分析

        ()土地“身份”转变,身价倍增

        税费改革前,广大农民种地要上缴农业税,农民种地收入不高还要交税,因而对土地面积的多少普遍不在意。随着我国取消农业税收、出台扶持粮食生产等惠民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又规定分给农民的土地30年不变等政策法规的出台,广大农民群众重新开始重视土地。又随着房地产开发征地、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征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工业园区开发征地等经济建设项目的快速发展,导致土地价格暴涨,征占土地补偿费出现前所未有的大幅度提高,广大农民种一辈子土地没有被占一块土地的收入多,许多农民因此一夜暴富,所以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因而使许多人对土地产生“寸土寸金”,寸土必争的现象。

        ()土地承包政策执行不一,隐患众多

        1、土地承包政策执行不规范。《土地法》颁布后,各地执行土地承包政策不规范,出现了各村民小组各自为政,承包经营较为随意的现象。一是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时,以村民组为单位,而多数村民组不作全面、具体的丈量,而是手指为界,致使许多耕地界线不清,与实际承包面积不符,难以作为评判和裁决土地纠纷的法律依据。二是没有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分给农民土地30年不变的政策,也没有规范建立健全村规民约。三是土地流转管理不到位。四是土地台账管理混乱,特别是三等地台账多数在村民组长手中,随着组长频繁变更,原组长有的多占集体土地就不交台账,缺乏制约手段。

        上述原因造成农民土地自行流转多,报批备案少;口头协议多,书面协议少;约定不明多,约定明确少的现状,留下众多纠纷隐患。

        2、土地调整政策执行不一致。全县各村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没有执行一致的法律法规政策。有的村组预留了机动田,有的村组把预留的机动田早已分配完毕。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分给农民的土地30年不变,造成的许多死去的农户却仍然占有土地,新增人口却无地可分,这就导致土地分配不均,出现“生者无地,逝者留存”的现象,而且这种现象对一些村的新生儿来说将可能持续30年没有土地,使土地紧张的矛盾更加突出。

        ()历史遗留问题较多,调解困难

        随着土地政策的变化,土地的升值,许多原来将土地遗弃或者转包给他人耕种的农户开始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由此引发较多矛盾。由于遗弃或者转包事实形成已经多年,原有土地已经重新分配,或者被征占,又缺乏登记台账、承包合同等应有证据,因而调解处理矛盾纠纷极其困难。

        () 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要求过高

        由于一些农民文化程度低,对法律政策缺乏正确认识,出现土地纠纷时情绪偏激。还有的人对乡、村、组调解处理的结果不满,要求过高,与法律和政策规定相差甚远,或者根本不符合客观实际。上述中的两起命案,均是过分要求土地未果而酿下血案。

        ()政府工作滞后,控制不力

        《仲裁法》已经于2010年开始实施,仲裁法明确规定乡镇可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可以申请县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到法院诉讼。桓仁这两起命案, 也存在政府普法宣传不够、乡、村各级调解组织和信访稳定部门矛盾排查、调解、处理不到位,不及时等因素。

        三、案件产生的严重后果

        两起恶性案件产生的后果,不仅仅是毁了四个幸福的家庭,也不仅仅是毁灭了几条鲜活的生命,它反映出当前社会一些人对我国农村基层组织的蔑视,直接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其一是对农村工作产生不利影响。许多村干部今后不敢正常开展工作,很难及时解决各种矛盾纠纷,有的村、组干部或者干脆放手不管,最后发展为矛盾激化。二是对农业产生不利影响。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农村因土地矛盾和纠纷,而产生土地不稳定的现象,将严重影响农业生产。三是对农民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广大农民生活在一个动辄动刀杀人的环境中是极其恐怖的,这是我们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所不容许的。通过查阅桓仁近三年刑事案件发案情况来看,其中因土地纠纷而引发刑事案件已经呈逐年递增态势。因此,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矛盾纠纷的根源问题,减少、遏制农村土地矛盾纠纷,应当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认为,应当从执法、普法、维稳等方面开展工作。

         四、解决农村土地矛盾的几点想法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法》

        《土地承包法》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制定的法律,随着农业税的取消、人口的死亡和新生、人口的流动、建设用地的增加、农业用地的减少等新情况产生,《土地承包法》应当随着情况变化进行调整、修改、完善。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基本都分配到农民手中,《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30年不变,林地更是达70年不变,造成基层政府调解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无地可调,经济发展项目无地可用的现状,使基层政府无力解决矛盾纠纷,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受到影响。另外,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政府发展经济需要土地时,又要花高价从农民手里买土地,有的建设项目由于一两个农民肆意抬高地价,漫天要价,就导致发展项目流产,影响了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而且,也由于土地多在个人手中,使征地拆迁的矛盾层出不穷。

        修改完善《土地承包法》,从个人手中收回部分土地由政府控制,用于土地调整和经济建设,保证“生者有其田”,可以极大的减少矛盾。

        (二)全面开展土地矛盾的排查处理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土地承包工作,认清土地矛盾的危害性,全面开展涉及土地矛盾的排查处理化解工作,力争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蔓延和激化。要充分发挥乡镇司法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等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要严格执行规范的调解处理程序,对土地矛盾纠纷要先由村委会调解,调解不成由乡镇司法所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再由乡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或者由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村民委、乡镇司法、调解、维稳部门如能切实发挥作用,及时、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土地纠纷调解和处理,就可以极大的化解矛盾,防止恶性案件发生,促进农村的和谐稳定。

        (三)加强普法工作

        两起命案显现出杀人者的法盲面貌和对法律缺乏认知的程度。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普法工作,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重点宣传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如《刑法》、《土地承包法》、《仲裁法》《物权法》等,努力增强农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让农民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基层政权建设

        维护好农村社会稳定,处理解决各项矛盾,关键是要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指出,乡镇党委的职责是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抓好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基层政权稳定有力,贯彻执行好法律政策,抓好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稳定和好转,才能确保一方平安。二是加强土地管理。各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台账,使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正规化、制度化。要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实现土地流转依法、有序、合理。要加强监督,切实发挥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土地管理的职能作用,确保广大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损害。三是加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去年开始,全国各地乡镇陆续建设了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负责处理农村各种矛盾纠纷,这是维护我国农村社会稳定的一道重要防线。但一些乡镇虽然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进行了硬件(房屋、办公设备等)和软件(台账簿册记录等)建设,但由于乡镇经济困难,在人员、车辆、经费上不能达到要求,很难保证中心有效运转。因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保障人员和经费,有效发挥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作用,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稳定。(作者:系桓仁县人大法制委工作人员)

 

编辑:白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