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山区人大】摆正位置科学界定正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明山区人大常委会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是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在新形势下,社会各界认真思考、正确认识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调动方方面面积极性,加快政治文明建设进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明山区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要情况 明山区人大常委会自1985年以来,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区,逐步加快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步伐,促进了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发展。 区人大常委会始终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为着力点,强化监督,推进依法治区决议的落实,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大常委会除每年人代会针对政府、财政、计划、人大以及法院、检察院等6个报告所作出的程序性决议外,先后对《环境保护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职业病防治法》、《行政许可法》等20多部法律法规作出决议、决定,涵盖了明山区民主法制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既有推进依法治区、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加强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算依法监督、强化对司法案件监督方面的,又有加强城镇环境整治、加强对城镇建设规划和重大工程项目监督等方面的。这些内容涉及政府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开发建设项目和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对于常委会了解政府工作进程,督促政府依法行政和落实发展措施起了重要作用。 二、明山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要做法和体会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注意理顺人大与党委、政府之间的关系。人大要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关键在党委。明山区人大常委会坚持以区委的领导为核心,正确处理好党委、人大、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于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区人大总是及时请示报告区委,听取区委的意见和要求。同时,注意加强与区政府的联系和沟通,争取区政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使区政府积极支持人大依法监督,对于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主动提请人大审议决定。在作出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区人大始终紧紧围绕全区工作的大局,以支持和促进政府工作为目的,通过依法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把区委的意图经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区广大人民的意志,为区政府的各项工作提供权威性的依据,从而有效地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确保依法行政和高效廉洁行政。 二是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和确定具体重大事项。由于重大事项是相对的、动态的,因时因地而存在一定差异,甚至较大差异,试图通过一个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将较长时期内或较大范围内的所有重大事项列举出来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现实的。但制定科学、合理的界定重大事项范围和确定具体重大事项的制度文件,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必要的。因此,2008年3月份,区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明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定性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框架。这样,既不会因为时间、条件的变化而经常修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也不会因为遗漏而限制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同时,在确定重大事项时,区人大常委会还注重体现合法性、全局性、重大性和普遍性的原则,重大事项的把握,必须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能较好地贯彻区委的意图和维护全区工作的大局,推动和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重大事项具有法定的内容,既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擅自缩小,更不能事无巨细。 三是注重事后监督、检查,确保决而有信,决而有果。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结果的强制性的法律特征,所以,决定作出后,就要监督、检查,这是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全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明山区人大常委会主要是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视察、跟踪督查等多种形式,保证决定的贯彻落实,做到决而有果,求得实效,以维护决议、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例如:在对全区防汛工作中提出的拆除一处河床内的拦河堤坝决定后,区人大常委会加强了跟踪督办,针对政府有关部门在多次不予拆除的情况下,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进行了实地视察,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区政府汇报,促使政府改进工作,炸毁了拦河堤坝,使人大的决定得以落实。 三、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当注意的问题 人大在国家政权机关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全权性和至上性。可以说是“权力大、责任重”。但当前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什么“越权”问题,而是职权“不到位”的问题。一是不充分行使决定权。表现为在认识上,没有把决定权视为主要职权,存在重监督、审议,轻决定;重程序性决定,轻实质性决定。二是不会行使决定权。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委员整体素质不高,决策力量、决策水平有限,遇到重大事项,或不敢提前介入,或审议后不敢决断,决策行为显得乏力。三是不敢行使决定权。一部分法律规定由地方人大行使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被同级党委、政府代行了,人大行使决定权时怕影响与党委、政府的关系,怕说成是“与党争权”。一方面,社会各界没有真正认识到重大事项决定权,就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不少各界人士包括党委、政府部分同志,认为党委是执政党的领导机关,决定本地区国家大事理所当然;认为政府负有行政管理责任,决定本地区一些重大事项也责无旁贷;认为党委、政府决策前,经过了有关专家论证,通过了政府常务会议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再让人大“过一遍”,属于“多此一举”,影响执政效率,甚至贻误工作时机。在这种认识支配下,社会各方面大都习惯于按党委、政府红头文件办事,不太重视、不太支持、不太认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较少自觉将重大事项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即使有时提交到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又不太重视人大的意见,不太认真执行人大的决定。另一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缺乏主动行使决定权的意识。开拓进取精神不够强,在重大事项决定领域不太积极主动去开拓履职的空间,怕人认为“争权”、“越权”,怕“影响”同党委、政府的关系,因而,不敢、不愿大力宣传和依法争取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有无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不太在乎。 因此,要改变这一现象,就要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好党委决策与人大行使决定权的关系。就党委对人民权力机关而言,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党委应尊重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建议人大或常委会经过法定程序把党委对重大事项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人大对党委而言,要作出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事先要经过同级党委原则同意,积极主动地向党委进行汇报,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根本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带头模范执行,并动员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只有这样做,在解决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的问题上,才可以较好地实现两个“统一”,即党委自身领导权力与领导责任的统一,党委领导作用和权力机关决定作用的统一。 二要正确处理好人大行使决定权与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管理决策权的关系。要正确处理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决定权与政府行政管理决策权的关系。一是要正确认识二者是具有不同性质、不同内涵与外延、不同地位与作用、不同行使主体的不同层次的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的重大事项决定权高于政府的行政决策权,同级政府的决策权应当服从于人大的决定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尊重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大或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主动提交人大或常委会审议决定,并认真贯彻执行好人大或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同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尊重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行政决策权,严格按照法定的重大事项的范围,正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能越俎代庖,干预政府工作。二是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对同一事项,如果人大已作出决定,政府就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不得再作出与人大决定内容相违背或抵触的决定;如果政府的某项决定发生违法或越权行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依法予以制止,并有权撤销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对于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人大一般就不必再作决定。 综上所述,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就必须摆正自身的位置,提高思想认识,这有利于把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有利于保障和实现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编辑:白武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