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湖区人大】积极探索 努力实践 保证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有效行使
溪湖区人大常委会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最根本的权力,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发挥作用的直接体现。近年来,我们紧紧围绕区委的中心工作,从溪湖实际出发,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加强了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职能,促进了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一、积极工作,努力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 区十六届人大以来,我们共作出决议、决定和提出审议意见11项,涉及到依法治区、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财政、教育、法制宣传等多个方面,决定的数量和质量均比过去明显提高。 一是建章立制,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步入制度化轨道。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2004年我们在借鉴市人大有关规定和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审议通过了《溪湖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新形势的要求于2009年对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在这个规定中我们围绕四个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全局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和人民性原则对重大事项范围作了初步界定,从而使决定权的行使有章可循,有制可依,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是突出重点,加强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针对性。在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上,我们突出“三个重点”:一是围绕财政经济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我们规定,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区本级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每半年向常委会报告一次,常委会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强化了对发展计划、预算执行和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力度。二是围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行使决定权。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关系溪湖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关系着溪湖发展的前景,我们对此高度重视,在连续多次对园区规划进行慎重审议后,作出同意三大园区建设(东风钢铁深加工区、火连寨新市镇、本溪湖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实验区)总体规划的决定,为全区发展描绘了宏伟蓝图。三是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行使决定权。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问题已成为制约溪湖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何优化生态环境,成了全区广大群众多年热议的话题和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对此,我们把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人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着眼点,多次审议了全区生态建设工作,依法作出了“加强环境保护,建设宜居溪湖”的决定,得到了群众的欢迎和支持。 三是加大力度,保证决定决议的执行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效果。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只是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一个环节,衡量行使决定权的实际效果,最根本的还要看决定是否得到有效落实。近年来,我们把行使决定权和监督权有效结合,综合运用视察、检查、督查、会议审议等多种监督形式,跟踪监督决议的执行情况。我们在制定了《实施五•五普法,推进依法治区决定》后,除了听取汇报,进行视察、检查等常规性监督之外,还针对普法工作的主体内容和薄弱环节,跟踪监督,再作决议,作出《深化依法治区,建设法制城区的决议》,有力地推动了我区“五•五”普法教育工作。 二、深刻反思,清醒面对在行使决定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还不到位。长期以来,我们对人大决定权的重视和研究不够。一定程度上只把人大当作一个监督机关,认为大事由党委决定,政府执行,人大的职能主要是监督“一府两院”工作;在行使决定权问题上,主观上存在谨慎、畏难情绪,怕影响方方面面的关系,担心监督多了,会被误解。 二是机制尚未完全理顺。由于历史的原因,“党委决定、政府执行”,或党政共同决定重大事项这种权力运行模式仍然比较普遍和流行。一些该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没有交人大决定,往往是党委直接决策后交执行机关执行,或执行机关自行决定;有的则由党委和政府联合发文,使我们难以行使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三是作出的决议、决定质量不高。主要是在作出决议、决定前还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往往是程序性的、号召性的决定多,实质性、强制性的决定少,决定作出后,执行如何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出现决而不行、行而无力、行而无果的现象。 三、继续探索,力求更好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省、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的职能作用,我们将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力求更好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一要提高认识,增强正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动性。我们要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直接、有效形式。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其本质是代表本行政区域的人民管理地方国家事务,保证宪法规定的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落实。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要更好地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作用,就必须首先做好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工作,要大胆地、理直气壮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增强开展此项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 二要理顺关系,充分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我们要正确处理好党委决策权和人大决定权的关系,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常委会党组要事先将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并将讨论决定以及执行的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确保党的主张和决策得以贯彻执行。同时,我们也要明确党委决策权与人大常委会决定权在性质上和层次上的不同,在保证党对重大事务决策权的前提下,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们还要正确处理好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政府行政权的关系。明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与政府的行政权的层次是不一样的,是决定与执行的关系。另一方面,我们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权,尊重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不能越俎代庖,干预政府的工作。 三要抓住重点,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我们除了对宪法和法律规定需要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外,一定要在选准抓住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带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事项,及时审议并作出决定决议。首先要紧扣经济建设的重大事项。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及时研究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经济建设的重大工作,如重大工程、重大投资项目认真审议并作出决定决议。其次要紧扣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工作任务,也是依法行使决定权的重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严格按照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把本地区依法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作为重点,积极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再次要紧扣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要规范程序,明确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操作。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一般要经过五个程序:一是议案的确定,二是调研论证,三是讨论审议,四是决定的表决,五是决议、决定的公布。我们认为,针对这五个阶段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制订相关规定是必要的。如在调研论证阶段,确定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公示,通过邀请专家学者参与讨论,召开听证会、咨询会,引入辩论机制等。在讨论审议阶段,对一些争议较大的重大事项如何处理。在决定的表决阶段,为保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表决方式上进行规定等等,以提高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质量,提高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五要加强监督,保证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实施。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工作的质量高不高,关键看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执行和办理好不好。人大常委会要把行使决定权和监督权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改进监督方法,加大监督力度,强化监督实效,切实保障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一要及时做好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交办落实工作,建立落实情况汇报制度,督促“一府两院”按规定的时限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或办理情况。二要组织检查和视察,督促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三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一府两院”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的决定,应依法予以撤销;不按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对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不力的,人大常委会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督促,保证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行使。
编辑:白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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