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县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推动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结合桓仁人大工作实际,就如何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桓仁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基本情况 桓仁人大紧紧围绕县委确定的中心工作,抓住全县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依法积极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自县五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以来,在每年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以及财政决算、财政收支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及时作出决议决定的同时,围绕事关全县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问题,先后做出决议决定19项,有力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例如,为不断改善和优化桓仁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2008年,常委会作出了《关于行政执法等部门在经济环境建设中实行承诺制的决定》。这一决定得到了县委充分肯定和县政府高度重视,各承诺部门按照决定的要求,认真制定本部门的承诺内容,常委会专门办公室根据各自工作范围,对县政府承诺部门的承诺逐个进行审查把关,并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承诺内容,常委会适时检查各部门践诺情况,切实强化监督力度,有效地改善了桓仁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南江新型产业园区是实施工业强县战略的重要举措,为解决该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问题,2008年,常委会在充分调研和认真审议的基础上,作出了《关于批准<县政府关于将南江新型产业园区项目借款偿还本息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的决定》,同时要求政府加强资金管理,加大项目投资预决算管理力度,强化资金运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加快了南江新型产业园区建设步伐。 二、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正确处理好的两大关系 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必然涉及到人大与党委、人大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如何妥善处理、协调好这两大关系,是人大正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正确处理党委决策与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系。工作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正确处理党委决策与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系,实质是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国家权力机关运行关系的问题。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的决策主要体现在路线、方针、政策上,地方党委的决策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完全的指导意义。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从法律层面上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意志,以增强执行落实的法治强制性。人大决定了就意味着纳入了人大监督的范畴,这样会有力促进决定事项的落实。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牢固树立坚持党的领导观念,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才能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桓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做好人大各项工作的最基本的政治原则。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过程中,一是自觉坚持认真贯彻县委决策。凡是县委提出并要求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县人大都能及时准确地作出决议决定,把县委的决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县人民的共同意志。二是自觉坚持事前听取县委意见。在人大认为应作决定但县委没有意见的情况下,县人大在行使决定权之前,都能事先向县委请示,说明要作出重大事项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征求县委意见,县委同意后,人大再作出决定。三是自觉坚持及时向县委汇报。县人大作出决议决定,在公布实施前,先将审议情况和决定内容及时向县委汇报,听取县委的意见,对于决议决定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也能及时向县委汇报,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全过程完全置于县委的领导之下。 (二)正确处理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关系。人大和政府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主要由政府来执行落实,政府在行政管理中所作出的大量决策,大多是为了有效地执行本级人大的决议决定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的。由此不难看出,人大与政府的法律地位和职能不同,但目标任务是一致的。因此,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必须始终立足于支持和促进政府工作。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在处理人大决定与政府执行,人大监督与政府被监督的关系时,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要注重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和联系。桓仁人大每年年初都召开“一府两院”联席会议,就有关人大确定的重大事项议题以及其它工作计划与县政府交换意见,征求政府意见和建议。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过程中,就重大事项的主要问题,也能及时与政府交流,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从而保证了县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桓仁实际。二要重视政府关于重大事项的提案。县政府提出的重大事项的提案,县人大都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人员深入实际,就其必要性、重要性以及具体情况展开调研,经主任会议审定,并报请县委同意后,及时提请常委会审议作出决议决定。三要及时通报交办。县人大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后,都能及时向县政府通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决议决定及时公布,及时发送县政府贯彻执行。四要强化监督检查。为保证县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县人大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适时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县政府通报,并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报告整改情况。从而不断增强执行效果。五要适时适度调整人大决定事项。对县人大已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在执行中认为需要变更和调整的,经县政府提案后,县人大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都能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相应的调整,以保证决定更好的贯彻执行。 三、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需要进一步规范的问题 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一个民主科学决策的过程,必须有完备的制度、规范的程序作保障,才能保证人大所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实际,具有较强针对性和操作性。多年来,各地人大就如何用制度保障人大依法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为实现人大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化、民主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当前的实践情况上看,如何界定“重大事项”,仍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科学准确的选题是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键。而“重大事项”又不是固定不变的,其范围和内容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的条件下是不一样的。但是,实践证明,对“重大事项”有个大体上的规范也是十分必要的。这就需要我们从实际出发,对“重大事项”用制度大体上加以规范。这项工作还需要我们进行探索。桓仁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制度建设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结合工作实际,于2002年制定了《桓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于2005年制定了《桓仁人大常委会开展视察、检查、调查活动暂行办法》、《桓仁人大常委会同“一府两院”工作联系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定。并结合形势的发展和需要,于2008年对各项制度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这些工作制度,对县人大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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