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 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指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的规定期限内,依法将规范性文件报送上级机关予以登记备案的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进一步规范这项工作,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准确有效的遵守和执行,有着重要的意义。监督法实施后,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本溪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报备范围、备案内容、审查的程序和时限,备案审查的工作部门分工,审查结果的处理等,为搞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法律监督提供了依据。近日,本报记者就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对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主任郭维进进行了专访。 记者: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郭维进: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的主要内容是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与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违背法定程序,其他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不适当情形等情况。 记者:对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和报送程序是怎样的呢? 郭维进:这些内容在《本溪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自治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市人民政府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中的解释等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由市人大办公厅接收、登记、存档;并根据规范性文件涉及内容分送相关专门委员会。 记者:如果有组织或个人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如何向市人大相关部门提出呢? 郭维进:县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认为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适当;县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决定、命令和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不适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审查要求的,由常委会办公厅统一接收登记后报秘书长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会同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及公民,认为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统一接收、登记。经研究认为应当审查的,报秘书长批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部门进行审查。 记者:人大相关部门对备案审查的程序是什么? 郭维进:经初审认为应当审查的,报秘书长批准,会同相关专委会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20日内书面通知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出人。审查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可以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记者:通过郭主任的上述介绍我们对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那我们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什么呢? 郭维进: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力度,提高政府报备机关、人大审查机关、提出要求和建议人员等各方面的认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是要加大对社会的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都自觉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 二是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报送备案的范围。从我市情况看,我市对报送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国家机关用以制发规范性文件的文种很多,且时常出现文种使用不规范现象,文件的外在形式包括公告、通告、通报、会议纪要、意见、实施方案等,以决定、命令两个文种出现的极少。如果仅依照公文的外在形式来判断是否属于须报备审查的,则会使备案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因此,确认是否属于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要看其实质内容,看其是否是涉及全局、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三是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之间要相互支持配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涉及人大各个部门,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备案审查机关内部分工与合作的关系,同时也要搞好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四是要建立健全督查机制。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报备情况的监督,发现应报未报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尽快报备,对于瞒报或者多次督促仍不报备,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对县区和乡镇人大,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他们及时将制定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报送备案。(郭维进)
编辑:李斌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