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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把握五项内容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0-22 16:18:46 浏览次数: 【字体: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这是宪法和法律对人大职权的规定。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把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为一项基本职权。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30年的发展历程中,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伴随着时代前进的步伐,从理论到实践都取得一定进展。由于宪法和法律对此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在实践中一般认为,重大事项即是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迫切需要解决的事项。决定权的内涵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的意志,依照法定程序,对国家和地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决议,并用国家强制力保证贯彻实施的国家权力。正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调动方方面面积极性,加快政治文明建设进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上,总的看来,行使得不够充分,程序很不完善,问题比较多:一是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不够充分,许多该讨论的没有讨论、该作决定的事项未作决定,作出的少量决议、决定也只是“老三样”,表态性、程序性的多,如关于批准财政预算变更的决议、关于批准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决议、关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等,涉及法律贯彻实施、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的决议、决定很少。二是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过程中困难较多,党委决策权、人大决定权与政府执行权的关系尚需进一步理顺。当前,党委决定、政府执行或者党委政府共同决定地方重大事项仍然是一种基本的权力运行模式,一些本应由人大决定的事项,在实际运行中,只由党委或政府决定就实施。即使是交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操作过程也经常是党委常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对重大事项先研究确定后,再由政府提交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如党委就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常常未及时将应由人大常委会作决定的重大事项交由人大常委会决定而直接交政府执行;“一府两院”很少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重大事项决定的议案。三是由于上述原因,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常注重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而忽视决定权。“一府两院”也常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看作是监督机关、民意机关以及代表机关,认为大事只有党委决定、政府执行,人大只是居于监督地位,同级政府一般很少主动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社会上也普遍将人大看作是监督机关,而不是权力机关,弱化、淡化人大权力机关的主要职能。在日常工作中,人们习惯于执行党委或政府的红头文件,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既不是党的文件,又不是行政命令,可执行可不执行。

        对此,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重点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深刻认识和切实尊重重大事项决定权对实现人民主权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原则和政体要求的重要体现,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本质要求,是实行国家事务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机制保障。决定权的行使反映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性质,是人民主权的直接体现。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三项职权中,决定权是前提和基础,监督权是落实决定权的重要手段,人事任免权则是决定权的一种特定形式,或者说是落实决定权的重要保障措施。决定权在“三权”中处于基础地位,对于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它的作用显得更为重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充分行使决定权,才能树立人大权威,才能真正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才能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落在实处。

        第二,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行使决定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全党、全国人民的首要任务,也是各级人大的工作重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要把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作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点。如当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财政预算及计划执行情况等宏观调控方面中的重大决策,关于扩大和培育内需,促进经济较快发展问题;关于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努力增加农民收入问题;关于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问题等,都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大都要紧紧围绕这些重大问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围绕本行政区域的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问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重大事项是国家形势发展的实际需要与监督主体主观认识相结合的产物,它并不是凝固不变的,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重大事项不可能相同;同一地区在不同时期因工作重点的变化也会引起重大事项的改变。因此,各级人大要善于从实际出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选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主攻目标,着力解决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实际问题和促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在当前时期,要特别关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市场化、城市化、环境化、人口化、法制化问题,要特别关注影响社会稳定和居民生活的重大问题。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突出地方特色,要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特殊情况,从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出发,解决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战略性、长远性和根本性的问题。

        第四,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同样,这也应成为我们各级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就要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一些突发性的重大问题来行使,如人民群众所关心的乱收费问题、乱罚款问题、社会治安问题、反腐倡廉问题、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等,特别是近些年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等现象仍然存在,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人大要紧紧围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政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民政、劳动等各方面的重大事项,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第五,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民主,实现广大人民依法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各党派、各社会组织和团体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就我国权力机关而言,坚持党的领导,更有其重要而特殊的意义。凡党委建议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都要按照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和法律、法规,以保证党的重大决策变成国家意志;凡要提请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要事先向同级党委报告,得到党委的批准和支持后,再提请会议讨论决定,会后及时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情况向党委报告。这样,使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始终在党委的领导下,沿着正确的方向开展。

 

编辑:白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