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采纳立法意见 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体现人民意志是判断立法质量的首要标准。近年来,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在地方立法活动中已常态化,扩大公民参与立法的形式也呈多样化,这些开门立法的举措对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广泛征求意见还只是前提和基础,只有科学正确采纳这些意见,才能真正做到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凝聚社会共识。 如何从反映上来的各种意见中选择判断取舍各种利益诉求,科学正确采纳这些立法意见,结合我市多年来地方立法工作实践,我们认为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征求立法意见过程要合理设计 征求立法意见应事先编制工作方案,目的要十分明确,征求意见的对象范围根据法案的性质、特点、内容合理确定,从而保证征求上来的意见能够全面、充分反映各方面的利益诉求,为正确采纳好这些意见奠定基础。 首先,确定征求立法意见的形式和步骤。征求立法意见过程应分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是每一个立法项目事先确定的必经程序。而特殊程序则是视征求意见情况,针对有较大争议或者涉及重大利益的而增加征求意见形式。至于采用哪些具体形式要按照“充分”的要求来确定。征求立法意见的步骤应当是先一般性广泛征求,然后根据反映上来的意见,有重点的进行专项征求,比较复杂的可以反复征求意见。 其次,征求意见的对象要区分一般对象和特殊对象。一般对象主要指不确定人群和社会组织。特殊对象主要指法规草案中明确涉及到、有具体权利和义务的人群和社会组织。区分一般对象和特殊对象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法定责任不同,确定工作重点。 第三,加强立法宣传。如果只是简单地将草案全文公布,很多人会因事先不了解情况,没有及时在媒体上查看公布的内容,错过提出意见的机会。而且因为草案往往篇幅比较长,有些读者不易抓住要点或者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定,也就难以发表意见、建议。因此,要在设计和编制方案环节上多下功夫,草案全文公布同时要对草案的内容和重点进行宣传,并有要点提示,对于有争议的内容还可以设置几种备选方案,让广大群众充分发表意见。 二、采纳立法意见要坚持三个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一是采纳的立法意见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内容相冲突、相违背;也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实质、基本原则相冲突、相违背。二是要符合国家的基本政策。三是注意与相关政府规章相协调。 合理性原则。地方立法应当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立法意见来自不同方面,不同利益主体,提出的意见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带有一定的片面性。采纳立法意见必须从有利于具有平衡、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出发,兼顾利益分配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尽管其中应当有轻重、主次、先后之别,但都应当对各种利益给予合理的兼顾。确有充分而必要的理由,也可以适用差别对待原则,在保证大多数人利益的同时,对利益受损的一方给予适当的特殊救济和照顾。 可行性原则。很多立法意见都有一定道理或依据。反映了本地经济、政治、法制、文化、风俗、民情等对立法调整的需求程度。但在社会各方面需要立法的同时,还要看到满足这种需要的可能性,要把需要和可能两者之间相互联系起来考虑。如果提出的立法意见在实施中所需要的这些具体条件尚不具备,尽管社会生活中需要,但实际上难以实施,说明立法条件还不成熟,也不能贸然采纳。 三、采纳立法意见要实现规范化 采纳立法意见实现规范化可以避免工作中的随意性,进一步实现科学立法的目标。目前,这种过程比较简单,由法制委员会在统一审议时研究取舍。但由于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除主任、副主任委员外基本都是兼职,很难集中较长时间认真研究这方面问题,因此,对工作人员起草的报告难以提出太多异议。即使出现争议,最后只能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解决分歧、决定是否采纳。为了避免征求意见时轰轰烈烈,实际采纳时简单随意,应建立健全立法意见采纳机制。一是制定立法采纳规范,对采纳方式、标准等作出规定。二是设立一个有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相关方面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整理征求上来的意见,提出认为可以采纳的意见目录,并附列入目录的理由,报法制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根据目录提出草案修改意见,向常委会报告。三是对分歧较大的,由工作小组进行专门研究,法制委员会根据研究结果报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表决。(王 楠)
编辑:李斌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