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机制 完善方法 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王 楠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创新和完善立法机制将是对今后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新要求。创新立法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有新的立法理念,还要有一定的胆略和各方的支持;既要符合立法法的要求,更要精心设计,使立法机制为执法部门和管理相对人所接受。 (一)进一步完善地方人大立法民主参与机制 建立健全的地方立法民主参与机制也就是从立法程序到立法内容全部向群众公开,让人民参与,还人民群众立法知情权。立法活动的活力和源泉在于人民,人民群众中蕴藏着丰富的立法资源,只有充分发扬民主,公开立法程序,实行立法选项、立法内容、法规草案公示和公开听证等制度,才能使人民群众关心和关注立法工作,积极参与到立法工作中来。我市在最近几年的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中,在这方面主要做法:一是充分发挥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的作用,积极探索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立法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不断完善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工作机制,着力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增强公众参与立法的实效;三是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把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同提高法规草案起草和审议质量结合起来,认真研究吸收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 (二)建立立法前分析评估机制 要科学合理地确定立法项目,建立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今后,地方人大在确定立法项目时要积极推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从立法成本、执法成本、社会成本及立法效益等方面对法规进行评估,客观分析法规将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改变盲目立法、立法泛滥的现象,更加客观地审视立法的可行性,从而提高立法质量,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益。 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我们认为,今后地方立法项目的确定,应遵循下列程序:地方政府部门应根据地方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从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的急需出发,提出立法项目。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在确定立法项目时,要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根据申请项目梳理分类,报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向地方人大申报。立法机关工作部门对申报的立法项目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按照实效性原则进行评估,选择立与不立,或在众多的立法方案中进行选择比较,提出一种最佳方案,然后提出立法计划报主任会议审定。主任会议对立法项目进行全面分析审定后,提请人大常委会列入下年度的工作打算,由立法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如有变动需经主任会议审查同意。 (三)建立健全开放、民主、多元化的起草机制 从多年立法实践来看,要改革立法起草模式就必须相应地建立和完善制度,使立法真正成为以立法机关为主的诸多立法主体共同进行的活动。尤其是要在立法过程中强化专家和有关专家起草的方式,以克服立法活动所体现出的对部门利益的追求,以期最大限度地实现立法的社会效益。 地方性法规要远离部门利益驱动,也必须改革现行的起草方式,拓宽起草渠道,建立起开放、民主、多元化的起草机制,实现地方人大立法的科学化。有条件的应当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主导作用,主动承担起法规的起草工作,至于缺乏专业性人才,可以在本辖区范围内抽调或者向外聘请。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人大,可以实行委托立法,将立法项目委托有法律、经济和社会管理人才的大专院校,组织专家起草等。改革现行的地方人大立法起草机制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实行法规起草回避制度,避免部门之间争权夺利和部门利益法律化,提高地方性法规的质量,真正体现法规的地方特色,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四)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评估机制 现行地方性法规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对其是否符合立法本意、法规实施的现实效果、法规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要进行适时评价。通过评估,发现法规本身缺陷,对该法规是否继续执行,或是否需要补充、修改和废止做出及时判断,为立法机关决策提供依据。因此,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评估制度将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去年我们开展了立法质量评估的探索工作,对《本溪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进行了立法质量评估,引起了较大反响。我们认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评估工作,应该坚持立法机关自行评估和委托评估相结合,抓好立法质量评估最核心的程序。搜集信息资料阶段,要采取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书面征求意见,执法部门自查、专题调研、代表参与、专家评议和论证等多种途径。立法质量评估的内容或指标体系坚持了合理性、科学性、实践性等等。通过实践,我们认为地方立法质量评估主体既可以是立法机关,也可以是法规的实施机关,还可以是与法规有关的社会组织评估。通过立法质量评估,可以客观检测和评价法律制度的科学性、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法律执行的有效性等,可以为地方法规适时立、改、废提供依据,打好基础。
编辑:李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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