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并做出说明;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审议意见; (三)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付的或者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付的质询案的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 (四)拟订(包括组织拟订)或审查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并提出报告或说明; (五)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检查监督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 (六)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有关环境资源保护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组织委员会成员和人民代表进行视察、调查,提出建议和意见;对调查研究发现的突出问题,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七)承办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和执法检查工作; (八)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