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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03 10:29:33 浏览次数: 【字体:

 

杨春友

 

        司法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加强和改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是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近年来,本溪市人大在司法监督工作中,积极探索,不断实践,努力做好新时期人大的司法监督工作。

        一、我市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主要做法

        1.精心筛选议题,突出监督重点。人大的司法监督工作必须突出监督重点,不能事无巨细全面监督,要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结合地方实际情况:一要选择市委决定的重大事项实施监督,市委作出的重大决策,关系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如,户籍改革、公共安全管理等。二要选择法、检两院工作的难点弱点实施监督。如:执行难、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等。针对“两院”在工作中应对新情况、新问题中遇到的困难和需要加强的地方进行监督。三要选择代表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实施监督。像:消防安全、道路交通、殡葬改革等。

        2.整合各方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司法监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单凭人大一己之力,不能达到理想的监督效果,作为外部监督的人大监督,不能对司法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行为都及时监督,关键是要形成一种监督的氛围,让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有所忌惮,不敢超越法律的框架。要形成这种监督氛围,人大监督必须和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以及要发挥代表作用等各种监督形式互相配合,通过人大的司法监督有力的促进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运行,进行优势互补,形成整体监督合力。我们近年来着重加强了对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和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的推动,先后听取了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和案件评查工作情况汇报,对公安机关规范化执法和督查工作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建议。20102012年连续两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全市检察机关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报告,2010年常委会作出了《对<全市检察机关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报告>的审议意见》,2012年提请主任会议听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有力推动检察机关对侦查、诉讼、审判到执行活动的监督。每年还组织代表旁听庭审案件5-8件,为代表监督司法工作搭建平台。

        3.强化跟踪监督,务求取得实效。“唯书、不唯上、只唯实”,人大监督就应当如此。如果在视察、检查中形式化较重,那么提出的意见、建议就会没有深度,缺乏针对性,使得监督不仅没有达到目的,反而损害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人大监督应该要有针对性,要讲究实效,对每一内容的监督要深入基层,详细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做到有理有据地提出建议和意见。每次监督要有结果,没有结果,就等于没有监督,监督成效要体现在效果上。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由司法机关将改进工作的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送司法机关,更重要的是看其是否得到贯彻落实,要跟踪监督,监督到底,直至解决问题为止。去年,人大提出的27条意见和建议都得到了很好的落实。2013年,我们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消防安全问题,开展了对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消防法》的执法检查,检查将发现的消防隐患9个方面问题形成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得到市委书记和市长的高度重视。责成公安机关研究,现均已整改落实,消除了火灾隐患提高预防救火能力。

        4.建立备案制度,保障人大知情权。知情权是形使参与权、监督权的基础和前提。由于司法工作的专业性、程序性和一定程度的保密性,人大及其常委会往往对同级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特别是一些属于监督范围的重大事项不掌握、不了解、不知情,影响了监督职能的行使。为此,2013年内司委制定了《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对司法机关重要事项报告和特定案件实行备案制度的工作办法》,督促司法机关健全报告机制,明确报送范围,(法院报送:无罪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再审的案件)(检察机关:报送发出立案监督、不批准逮捕、抗诉后改判的案件)(公安机关:报送逾期不移送起诉、决定撤销的案件)(司法局:报送社区矫正人员被收监和再犯罪、新犯罪的案件),并建立市人大对司法机关报告的归档、审查、分析、研究制度,通过保证人大的知情权、提高司法监督的实效。

         二、当前司法监督工作面临的困惑和问题

        近年来的工作实践中,我感到人大司法监督还比较薄弱,离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感到司法监督工作是:深不得、浅不得、假不得、硬不得、软不得、急不得、缓不得的尴尬局面。

        1.认识误区。对司法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阻碍司法监督工作的开展。人大对司法的监督不仅是法定的,而且是必要的,简单地将司法独立理解为排除外部干涉为标志,把人大的司法监督视为一种多余,对人大的司法监督进行避实就虚、避重就轻的消极应对,“家法”大于“国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事实上,人大监督司法的价值取向与司法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

        2.刻意回避。立法上对个案监督的刻意回避,影响了司法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司法监督离不开具体案件的质量评查,离不开对司法行为的个性考察。在《监督法》没出台前,各地人大都创造出一些个案监督好的做法和经验。我们本溪当时每年纠正十余件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监督实效。如,有一件案件,我们要调卷,公安机关说办案人员第二天给送卷来,第二天就把嫌疑人放了,说明人大监督还是有威望的。《监督法》颁布后,删除了个案监督的章节,人大监督变得谨慎了,更趋向于原则性和抽象性监督,司法监督必然会涉及具体案件的评判,否则司法监督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建议省人大尽早制定《司法监督工作条例》,顶层设计了,我们下面好开展工作。

        3.刚性不足。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目前主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来开展。由于受时间、专业和方式限制,大都停留在听汇报、座谈基础上,对司法机关工作只能形成一些简单的印象,缺乏有效的发现问题方式。法律赋予的特定问题调查很少使用,询问和质询使用的也不多,况且没有细则可操作。错案责任追究,责任不好划分,追责就很难落实,罢免撤职就没了依据,在司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着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程序监督多,实体监督少;一般监督多,跟踪监督少;工作监督多,法律监督少等问题,达不到应有实际效果。

        三、对今后司法监督工作的思考

        如何开展司法监督,既能有效的维护法律的公正,促进司法机关秉公执法,处理好人大监督权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与平衡。

        1.注重监督重点。司法机关担负这化解社会矛盾,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任务,工作头绪多、任务重,法律性和专业性强,人大在开展司法监督工作中,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突出监督工作重点,又不能面面俱到,所以,应把党委工作的重心、政府工作的重点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中选取监督议题,注重把握监督重点。

        2.注重监督实效。人大开展的司法监督工作,在开展时,都要认真准备,精心组织,经主任会议把关,避免随意性,并做到监督有方案,实施有细则,阅卷有记录,案情有登记,结果有报告,审议有文件,跟踪有结果,落实有回音。

        3.注重监督与支持并重。在依法监督的同时,人大常委会 还要支持,关心司法机关,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营造宽松的工作氛围。检察机关民行监督,这几年我们予以了重点支持,对提起抗诉和发出检察建议的报人大内司委,有必要的参加旁听,并要求法院将审理结果报人大,纠正了一批案件,效果很好。

 

编辑:李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