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司法监督的切入点
杨 升
人大如何开展司法监督,既能有效的维护法律的公正,促进司法机关秉公执法,而不偏于司法独立的准则,一直是人大和司法机关在思考和探索的问题。随着民主法制的推进和工作经验的累积,现在已经形成一个基本的共识:人大要监督司法,司法也需要人大的监督,但要处理好人大司法监督权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与平衡。因此,寻求制约司法不公与维护司法独立的最佳的切入点,是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要明确一个观念和一个概念。一个是司法独立的相对性。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相对存在的,审判独立原则的确立与运用也是一样的。因此说,无论在哪个社会里,审判独立都不是绝对的,而只是意味着司法权“相对于哪些人、哪些机构保持独立的问题”。我们还应明确一个概念,就是所谓的“个案”,在监督法出台之前,“个案监督”是人大监督司法的一个途径,但这里所说的“个案监督”所指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司法机关的违反宪法、法律问题或者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由此可见,其监督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方式是独立调查,内容是对案件本身提出处理性决定。这与我们日常中的接待群众申诉控告,转办督办来访来信,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是主体不同,转办督办来访来信的部门,是常委会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常委会的专门工作机构,而“个案监督”的提出是常委会。二是方式不同,转办督办来访来信只是对来访所反映的内容进行审查,而“个案监督”是对案件的案情进行调查。三是体现的方式不同,转办督办来访来信处理是由司法机关独自裁决,“个案监督”则是人大常委会对案件的实质提出具体意见。 实践证明,人大司法监督不能离开具体案件,也离不开具体的案件,司法监督的原则应该是从微观处切入,采取宏观的监督方式和手段。如何选择切入点呢?一是对司法政策的监督。司法机关在执法中由于各种需要制定的一些司法工作的政策,对这些政策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积极服务社会建设,是否围绕维护我市和谐和发展,人大应针对其中有偏差的问题监督司法机关采取措施调整司法政策。二是对司法制度的监督。司法制度运行是否良好、是否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直接影响一系列案件的执法公正与否,因此,工作中加强对此的监督,发现司法制度运行受阻,不能保证司法公正,及时监督督促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完善。三是强化申诉控告工作,监督法出台后对申诉控告有一些错误的理解,弱化了此项工作。四是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监督法规定的司法监督的工作原则,没有规定实施中的具体方式方法,这就为创新工作方法留下了较大的空间,选择好的方式、方法去执行法律极为重要,实现多角度、多方位监督,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五是注重发挥代表作用。代表是从社会各个方面选举出来的,代表着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具有人数多、代表面广的特点,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可以了解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厚积薄发体现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准确性、实效性,使监督者有的放矢,被监督者心悦诚服,达到监督到位、监督有力、监督不失和谐,共建法制社会的目的。
编辑:白武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