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五个方面 做好司法监督工作
杨 升
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既是宪法赋予人大的权力,更是人大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人大如何开展司法监督工作,有效地维护法律的公正,促进司法机关秉公执法,不负人民的重托和期盼,是人大工作永恒的主题。要保证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应当注重以下五个方面。 要注重监督选点的“准”。人大的司法监督工作必须突出监督重点,不能事无巨细全面监督,要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一要选择市委关注的重大问题实施监督,市委处于领导地位,市委作出的重大决策,关系到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因此,人大必须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将党委的重大决定通过法律的途径贯彻执行,使人大工作与市委工作形成一盘棋。二要选择法、检两院工作的薄弱环节实施监督。通过在视察、检查、调研中发现的问题,针对“两院”在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中薄弱环节进行监督,要注重对司法制度、司法政策的监督,这是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主要着力点,以此来推动“两院”工作的前进。三要选择代表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实施监督。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职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必须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要把代表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重点监督内容,依法对有关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要注重监督效果的“实”。“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人大监督就应当如此。如果在视察、检查中形式化较重,那么提出的意见、建议就会没有深度,缺乏针对性,使得监督不仅没有达到目的,反而损害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人大监督应该要有针对性,要讲究实效,对每一内容的监督要深入基层,详细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做到有理有据地提出建议和意见。每次监督要有结果,没有结果,就等于没有监督,监督成效要体现在效果上。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由"两院"的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将改进工作的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送“两院”,更重要的是看其是否得到贯彻落实,要求“两院”及时反馈改进工作的结果,并要跟踪监督,监督到底,直至解决问题为止。 要注重监督主体的“高”。注重提高监督人员的法律专业素质和司法实践经验。“督人者必先自明”,尤其对专业性、程序性、实践性都极强的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监督者必须熟知法律,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才能从纷繁复杂的司法工作中,发现司法运行的问题,实现人大司法监督的目的,这就对监督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达到这一要求,一方面要借助外部力量加强人大司法监督的专业性,可以通过聘请高校教授、知名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咨询小组,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另一方面,应加强人大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岗位交流,经过司法实践和工作熏陶,提高司法监督人员的司法实践经验,同时通过换位思考,也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人大意识,有助于人大司法监督的开展。 要注重监督过程的“明”。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监督法》的出台回答了,人大监督“一府两院”谁来监督人大这个问题——人民群众监督人大的工作。人大监督工作要透明,要坚持公开化,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监督工作才能取得实效。开展监督的重要工作和重要活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应当以各种形式公开,使广大人民群众得以参与,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只有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得以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只有借助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舆论,才能使自身监督工作增强刚性。这种监督的效果将直接体现人民群众意志的威力,促使“两院”加强自律,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实践证明,人大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才能使监督工作取得更大实效。 要注重监督力量的“合”。人大监督要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检察院法律监督、党政纪检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对权力的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单凭人大一己之力,不能达到理想的监督效果,作为外部监督的人大监督,不能对司法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行为都及时监督,关键是要形成一种监督的氛围,让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有所忌惮,不敢超越法律的框架。要形成这种监督氛围,人大监督必须和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检察院法律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互相结合,只有将这些监督方式综合加以运用,从各自的特点出发,进行优势互补,形成整体监督合力,才能形成一张监督司法的法网,让司法权力得以依法运用,创造一个清明的法治环境,实现司法公正。
编辑:白武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