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贯彻落实省人大《决议》推进诉讼监督工作开展
——市人大内司委召开诉讼监督工作协调会
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更加有力推动我市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市人大内司委于2009年12月25日组织召开了诉讼监督工作协调会,会议由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国税、地税等11个相关单位参加,会上各部门在肯定检察机关工作成绩的同时从不同角度对改善和提高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提出了很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对今后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内司委副主任委员杨春友在讲话中,对如何贯彻落实好省人大《决议》精神提出三点意见。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人大常委会《决议》的重大意义。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对诉讼监督工作作出决议,是在《监督法》实施后,省人大常委会适应形势变化,为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所作的一次探索和尝试。《决议》内容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敏感性和关联性,我们要在认真学习理解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决议》的重大意义,为切实贯彻实施《决议》创造重要的前提条件。二是全面理解《决议》的基本精神,准确把握《决议》的基本内涵。《决议》一共写了七条,在体例和结构上保持了一定的内在联系,紧扣“强化法律监督责任、规范法律监督行为、维护司法公正”这一主题,着眼点和出发点是面向整个“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而不是拘泥于诉讼活动的某一个环节、某一个局部工作、某一个司法机关,既有宏观层面的原则要求,也有具体细化的刚性规定,较好地体现了政治性、法律性、原则性和操作性的统一。三是抓住重点,突破难点,确保贯彻落实《决议》取得扎实成效。《决议》明确规定“各司法机关要依据《决议》的有关规定,分别制定实施办法”。各单位要根据要求积极做好落实工作,尽快制定好实施办法,重点抓好基层,大胆创新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察,务求取得实效。市人大内司委将在明年适当时机听取各司法机关贯彻落实《决议》情况的汇报。
来源:市人大内司委办公室 姜泉波 编辑:白武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