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司法委对我市贯彻实施《本溪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情况进行调研
为进一步促进《本溪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提高公安机关日常执法和管理工作水平,完善措施,堵塞漏洞,有效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违法违规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问题,5月26日,市人大监察司法委组织全体委员,并邀请市人大法制委和部分基层社区负责人代表,对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
在工作汇报会上,调研组了听取了市公安局关于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情况汇报,以及平山分局、明山分局、溪湖分局关于本地区工作情况的汇报。重点了解到今年以来全市查处非法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案件44起,处罚48人,收缴各类烟花爆竹近3000余件,2000余万头以及连续三年全市禁放区域内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等工作实绩。对加强组织保障、强化宣传引导、加大打击力度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和“净面行动专项整治”“禁放烟花爆竹集中宣传周”“巡逻堵截布控”等方法措施给予了充分肯定。
在座谈讨论会上,调研组围绕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小,证据调取难,违规时有反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参与立法的同志再次介绍了制定《条例》的初衷目的和全国各地开展相关立法的大趋势,以及贯彻执行《条例》的必要性,包括设置禁放限放区域的考虑,民俗民风的考虑,执法操作性的考虑,处罚标准的考虑等。基层社区代表提出了借鉴疫情防控的方式,在每栋居民楼、每个单元的都进行宣传,做到铺天盖地,人尽皆知,设置举报电话,适度曝光违法行为,使老百姓的禁放限放意识迅速提升的建议。专委会委员提出了强化文明执法,强化多部门协作,强化源头和前端治理,做好储存、销售环节和平时婚丧嫁娶事项的教育管控等建议。同时,建议注重媒体宣传时效,利用新媒体在正反两方面典型上做文章,增强正能量的辐射作用和反面案例的警示作用。注重对《条例》的理解和执行,对禁放和限放区域的设定等重点条款,要抓末端、抓属地、抓责任、抓落实,齐抓共管。调研组成员一致认为,燃放烟花爆竹是有历史传承的风俗习惯,移风易俗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长期的民心营造、环境营造和民俗营造的过程,更需要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坚持不懈、持之以恒的付出和努力,应该坚定信念信心,明确目标方向,积极探索实践,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期盼。
苏仲毅主任代表调研组强调,贯彻实施《本溪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的重点工作,本次调研也是常委会和专委会做出的重要工作安排,按照计划如期开展,目的就是了解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问题,推动《条例》深入实施。一是坚定决心。通过前期查阅相关资料,不难看出,围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全国80%以上的地级市都已经相继开展了立法工作。从辽宁省范围看,全省已经有12个城市立法。所以就立法层面来看是势在必行,这是体现城市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推动生态立市战略的举措,重点在执行在实施,既不可修改也不能废止,要维护人大立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正视问题。《条例》实施近三年,公安机关从立法的起草,到《条例》的宣传,再到执法的各项活动,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可以说为本溪的文明进步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清醒地认识到不足和差距,特别是代表委员提出的“逐年反弹、逐年回升,《条例》通过三个春节,鞭炮声明显升级”的问题,还是要在执法层面解决。在去年审议市公安局工作报告时,部分常委会委员提出了一些涉及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方面的尖锐问题,甚至对《条例》的制定也产生了质疑。为此,景玉主任明确要求,要持续跟踪监督,用3到5年,真正解决执法难和执法不到位的问题。
苏仲毅主任建议,一是扩大宣传范围,加大宣传力度。《条例》实施到不到位,首要前提在宣传,宣传工作是重中之重,要切实依靠群众的力量,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把宣传工作做到社区、做到学校,做到酒店,从源头上解决思想认识的问题。二是扩大执法主体范围,加大执法力度。不能仅依靠公安治安部门的执法活动,应全面部署,全警动员,突破属地和部门的限制,打破常规,授权更多警务部门或警种支队参与执法,提高执法警力的绝对数量。三是整合资源,联防联控,形成合力。要扭转公安机关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各级政府都有责任和义务开展宣传和执法工作,相关部门应建立资源共享、协作配合、互相响应的工作机制,形成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的工作态势,坚持把《条例》更好更深入地贯彻执行下去。
汇报会和座谈会由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杨升主持,市人大法制委领导参加会议,市人大代表工委协助联系基层社区人大代表参加会议。
图文: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