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和法规草案。
第二条:审议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法规草案和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提出审议报告或处理意见。
第三条:审议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市政府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提出审议报告。
第四条:对与本委员会相关的法律执行情况和内务司法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五条:听取内务司法各部门的工作报告或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组织或参与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视察、检查、调查、评议等活动。
第七条:协助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做好对审判、检察机关提请任免干部的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第九条:在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下,开展对外联系交流活动,做好对口接待工作。
第十条: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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