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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开展专题询问让监督更具实效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9-26 09:18:52 浏览次数:76 【字体:

 

 

 

      7月末,我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召开,大会集中半天时间对药都重点产业项目和城建项目有关情况开展了专题询问,市政府方面由副市级干部于海带队,高新区管委会、市建委、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10余政府部门参会应询,临场回答问询人提出的具体问题。

        “园区内部分药品审批进度缓慢,导致企业不能尽快投产达产,请问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政府将采取哪些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调研中部分企业反映政府有欠拨专项扶持资金、贷款贴息和税收返还的问题,请问政府将如何解决,能否给出具体拨付时限?”

        “入驻药都高校普遍反映出行不便,中国医科大学未通公交线路,途经其他高校的公交线路班次较少、发车间隔较长,请问政府能否解决?将采取什么具体措施?”

        问询人以促进药都发展,推动本溪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山城百姓福祉为出发点,聚焦现实问题,开门见山、求真务实的向政府发出一连串询问。政府部门负责人态度诚恳,敢于直面问题,虚心听取意见,积极回应代表们关切的问题。这场询问,以一问一答、补充问答等面对面交流的形式,充分履行了人大常委会对我市重大经济发展事项的监督职责,同时,在代表、委员与政府部门之间架起了一座高效沟通的桥梁,保障了人大代表知情知政、履职尽责的权力。这种监督形式不但提高了监督工作的透明度,而且也为药都发展建设提出了诸多言真意切、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并促使政府及工作部门提高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履职意识,对推动落实中共本溪市委“抢抓机遇,奋发作为”精神具有重大意义。

        询问是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我国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九条,立法法第十六条,代表法第十三条,监督法第三十四条,预算法第六十八条、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二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第九条等重要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均对询问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而专题询问是在全国人大不断加强监督工作力度,创新监督工作方式的背景下产生的,它是询问的衍生与拓展,是人大常委会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的就“一府两院”某方面工作而集中开展的专门询问活动,是推动“一府两院”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一种有效途径和工作方法。

        2010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2010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专题询问“亮相”人民大会堂,询问焦点锁定在群众普遍关心的政府“钱袋子”问题上,这场专题询问以崭新的监督形式“一鸣惊人”,受到广泛关注和各方好评,产生了积极反响和良好效果。

        专题询问具有其自身特点。首先,它属于一种较温和的刚性监督。较之调研、视察等偏“软”的监督形式更加有力,较之质询、罢免等“硬”的监督形式又稍显平和,加之其在形式上注重交流沟通及良性互动,所以更受社会关注和“一府两院”欢迎。其次,它是一种务实高效的监督方式。专题询问的程序更加简便,方式更加灵活,重点更加突出,与“一府两院”的沟通更加直接,解决问题的效果也更加明显。最后,专题询问正逐步走向常态化和制度化。20108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就针对世博会后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建设进行了专题询问,开启了地方省级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的先河。2011年之后,专题询问如雨后春笋般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中开展起来。虽然专题询问在宪法和法律中并无明确表述,但近年来全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围绕代表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广泛开展实践,并取得了巨大成功。且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再次指出,“专题询问是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充分发挥专题询问的建设性和促进性作用”,这些都成为发展专题询问制度的实践基础和政策基础。基于以上特点,专题询问已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的重要手段。

        全国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完善专题询问的组织工作,增强问答的互动性,加大询问工作的透明度,扩大人大代表对专题询问的参与,从而提高专题询问的实效,推动有关部门改进工作。张德江委员长在主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场专题询问会时提出如何务实求效的总要求。如何建立一套适合我市实际的专题询问制度,也成为本届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课题。对此,通过学习,我产生了一些不太成熟的思考。

        一、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专题询问组织工作。可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程序与具体操作办法,制定具有我市特色的专题询问(试行)办法,牢牢把握省、市委决策部署、我市“三都五城”建设和民生热点问题确定专题询问主题,重点从询问人的产生与要求、具体问题的征集与确定、答询人的确定与要求、问询人协调会、答询人协调会、具体询问规则及事后跟踪监督等方面制定具体规范。在议题确定后,组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既定的专题询问(试行)办法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强各方交流沟通,提高专题询问工作质量。首先是与“一府两院”建立沟通机制,将专题询问目的、具体操作流程、预期成效等与“一府两院”进行充分沟通,确保问题更具针对性和专业性的同时,与“一府两院”形成合力,共促问题解决。其中关于询问问题是否提前告知的问题,建议采用拟问问题提前告知,现场穿插的灵活提问则不告知的方式,以此建立良性互动,提高应询人积极性、主动性。其次是与人大代表、社会各界建立沟通机制。可在专题询问主题涉及的相关行业、领域内广泛征集问题及建议,提高常委会监督工作透明度,提高代表、群众的参与热情,进一步推动民主法治的实现。也可通过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联系单位、联系代表征集问题及建议的方式产生具体问题,保证问题优质、规范。另外,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问题可面向县区、乡镇人大进行征集及意见反馈,丰富基层人大工作,甚至可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逐步探索建立直接面向群众征集问题及建议的交流方式。最后是建立宣传报道机制,通过对专题询问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实现公民对政府重大事项的知情权,提升常委会工作的社会知晓度、透明度,将答询内容公之于众,把常委会监督扩展成全社会监督,扩大监督范围、增强监督力度。

        三、强化事后跟踪督办,保障专题询问取得实效。专题询问后,“一府两院”应在规定时限内对现场应询内容进行梳理归纳,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常委会审核备案。对于宏观性、长远性的问题可制定远期规划、分步实施;对于短期内即可整改、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具体措施、明确时限。人大各专委会则应根据政府的这份“承诺”,强化跟踪监督,督促“一府两院”落实解决,确保专题询问工作取得实效。

 

编辑:李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