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档案、药品监督、爱国卫生等方面。 第二条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第三条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必要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四条 审查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市政府及其部门的命令、规章、决定和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对其中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向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拟定和审议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六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第七条 监督检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八条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组织视察、检查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 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