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以下简称民侨外委)是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第三条 民侨外委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法律规定产生。 第四条 民侨外委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全市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对台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并提出审议报告。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负责协调、指导自治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负责与民侨外委有关的地方立法规划、草拟和初审。 (五)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被质询案的答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六)听取行政、司法等部门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对台和旅游等方面的工作汇报。 (七)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研究,组织视察、检查,提出建议和意见。 (八)负责对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涉及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对台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向市人大有关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积极做好与民侨外委有关的外事工作,开展同国外友好城市议会间的交往。 (十一)负责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交付市人大常委会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提出修改意见。 (十二)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民侨外委由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参加有关的视察、检查、调查活动。委员会随时向委员通报情况。 第六条 民侨外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委员会组成人员共同讨论、研究、决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市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会议: (一)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二)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一个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随时召开。 (三)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的市人大代表及专家列席会议。民侨外委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四)委员会会议的会期和议程等事项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研究决定,民侨外委办公室负责将会议的日期和议程通知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及有关部门,做好出席会议的准备。 (五)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须有过半数组成人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条 民侨外委负责同归侨侨眷、少数民族、宗教界等方面的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 民侨外委负责同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外事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市对台办公室、市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关系,了解工作动态。检查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对台、旅游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执行情况。 民侨外委同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各宗教爱国团体、台湾同胞联谊会、各少数民族联谊会等社会团体建立必要的联系。 第十一条 民侨外委加强同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的联系,及时反映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等方面情况,主动接受其指导。加强同各市及县区人大民侨外委(办)的联系,交流信息,探讨问题。 第十二条 民侨外委对重大问题调查时,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也可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联合调查,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十三条 民侨外委在工作中随时与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沟通情况,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汇报。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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