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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和决定的区别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4-17 16:41:41 浏览次数: 【字体:

 

 决议和决定是人大履行决定权的基本载体,是完全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使用时必须明确区分。这不仅是保证人大决定权规范运行的问题,同时也是保证“一府两院”职责分工和权力运行的重要问题。但是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界定人大决议和决定的本质差别,在法律条文中又常常把决议、决定相提并论,客观上造成了似乎决议、决定没有区别。存在着载体形式界定不清、决议和决定互相混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决议和决定错用混用,对同样一个事项,有时候作决议,有时作决定或者这个地方作决议,而另一个地方却作决定的现象。

 笔者认为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制作程序上,决议是由人大通过法定会议对某一议题进行集体讨论,由法定多数表决通过,然后形成正式文件,并以会议的名义公布。而决定可经¬过法定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也可由人大直接制作并予以公布。因此,可以认定,凡未经¬有关法定会议讨论通过这一程序,而是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名义发布的议决性文件,就只能使用决定。二是在内容上,一种是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履行法定的权力,强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的,用决定(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某项决定);若只是简要地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履行法律程序,指导有关部门遵照办理的,用决议(如对“一府两院”行使权力情况的评价和确认)。另一种由人大直接制定发布行政法规,用决定。由人大会议审议批准某项议案、重要报告、法规,用决议。另外,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处分,用决定。审议机构成立或撤销,用决议。三是在作用上,决议一律要求下级机关执行。而决定只有“部署性决定”才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宣告性决定”只起知照性作用,一般不要求下级机关执行。

 由此可看出,决议是一种带有批准、宣告、结论、确认、表态性的规范性文件,其指向性主要是受人大监督的“一府两院”,并且与监督对象的报告或议案连在一起的,对重要事项的规定或重大行动的安排一般体现在执行主体的报告或议案之中,对报告或议案中提出的事项和行为进行评价、批准、或认可。因此,决议的种类应包括批准性决议、法规性决议、宣示性决议等。而决定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直接作出安排,是一种对问题作出实体性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指向性基本上是国家权力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

 正确行使决定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重要表现形式。如果人大在行使决定权时,对该作决定的事项不作决定,或以决议代替,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来讲,是一种失职或不作为行为;对该作决议的问题却作决定,则是越权,是对“一府两院”的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干扰和侵权,违反了人大行使的“不包办代替”的原¬则。同时,还会削弱人大决定权的法律强制力,在客观上降低了人大决定的权威性和制约力度。从维护人大决定权的严肃性、规范性出发,这些问题应该引起各级人大的高度重视。(宋开会)

 

编辑:白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