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职责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或审议意见;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和意见; (四)拟订或审议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草案; (五)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听取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 (六)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面重大事项,进行视察、调查、检查,或对相关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或初审意见; (七)协助全国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和来溪视察、检查、调研活动; (八)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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