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理解的一点思考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是人大代表依法实现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具体形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涉及的内容,都是围绕国家或地方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此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各级国家机关都非常重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认真办理。但在实践中人们常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这三者习惯的统称或简称为建议,这里也包括很大一部分人大代表,无论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建议,还是批评或意见,都是以建议的形式或标题向大会和办事机构提出。由于人们长期习惯的称谓,使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出现了词义上的模糊,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代表建议办理中的质量。
那么建议、批评、意见三者之间如何区分定义,从词义的内涵来看,严格的说,建议、批评和意见这三者是有一定区别的。为此笔者就建议、批评、意见词义的理解,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建议。建议原义是指个人、单位或集体向有关单位或上级机关领导,就某项工作提出倡议或合理化意见。而人大代表建议的提出,不仅不光看到问题的表面现象,更要深入分析问题产生背后的原由,确切的找出有规律性的关键点,并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解决具体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二)批评。批评是泛指评论,评判。即对事务加以分析比较,评定是非优劣。人大代表的批评应该就“一府两院”工作的承诺、开展、落实等不到位和存在的某些问题,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批评指出问题,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兑现工作报告中的承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工作。 (三)意见。意见是指见解、主张。即对人对事不满意的想法或看法。目前,从我市人大代表建议中看,单纯属于建议的还是占有较大比例,也有一些属于交叉或互相包含的建议。但单纯作为批评或意见提出的占有比例还不是很多。 在相关法律和我们人大工作中,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个很重要的概念,使用频率也很高,但从代表建议其逻辑意义上严格的讲,这是一个语义相当宽泛的概念,既有广义,又有狭义,既有泛指,又有特指。广义上是泛指代表无论何时何地无论口头或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狭义上是指目前在《代表法》和实践中常用的三个特定含义。 第一个特定含义。人代会期间人大代表提出书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新修改《代表法》第十八条规定,代表有权向人代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目前这种“建议”的法律效力最大,不但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代表,而且,代表不满意的还要重新研究办理。督办这样的建议,已成为人大代表工作的重点,但这种“建议”必须是用专纸写清楚,而且一事一议,而那些在人代会上审议发言时的口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即不在此含义中。 第二个特定含义。是闭会期间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书面)。新修改《代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有权向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其法定效力与人代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同,但实践中,代表较少利用书面形式提出,我市每年也只有30件左右,而口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也不在此含义中。 第三个特定含义。在人大代表参加的视察和约见等其他形式的活动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新修修改《代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视察时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这类口头上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法定效力大不如上述两个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新修改的《代表法》,进一步对代表的知情知政权利进行了明确,代表在视察、调研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如果没有反馈,就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鉴于此,新修改《代表法》明确规定研究处理的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实践中我市的做法是,活动结束后将代表们的发言整理归纳,征求代表本人同意后,对其中比较集中的议题,形成单独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与活动报告一并上报转到有关承办部门办理。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履行法律赋予职权的基本形式。上述三种特定含义,各有不同的提出的途径,不同的构成要件,不同的法定效力,表明了不同的监督方式和职权。新修改的《代表法》第十八条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原则性增加了新的规定和要求,即“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因此,代表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前,要深入实际,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把握好建议、批评、意见的内涵和要素,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建议、批评和意见。(袁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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