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代表履职的制度性探讨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8-13 14:15:47 浏览次数: 【字体: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近些年来,人大代表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履职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但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法律赋予的权力义务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还不同程度存在着发挥作用不积极、履行职务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有主客观多方面原因。今年,全国人大已把修改《代表法》列入立法计划,对代表履职进行深入分析研究,进而构建和完善科学可行的制度十分必要。

一、进一步规范代表推荐提名

1、明确代表推荐条件。鉴于国家权力人民性、普遍性原则,选举法对被选举权的规定与选举权一致,仅限于国籍、年龄和是否有政治权利,条件较宽泛;而代表法对代表职务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的确定,体现要履行好代表职务,需要有一定的政治素质、知识水平、活动能力和议政能力等,要求较高。如何在宽泛的基础上选出适合执行重要职务的代表,限定一定的推荐条件是必要的。

2、处理好代表性、先进性和广泛性的关系。我国代表选举以地区为主、界别为辅,为优化代表结构,应依法保证基层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妇女、少数民族等占有一定比例和数量。要严格把握界别内涵标准,避免界别混杂、代表职务政治荣誉化、唯先进劳模化的现象,避免冲减了基层代表和行业人才数量。同时,又不能单纯为了结构构成,而降低了代表的素质。

3、实行优秀代表层级推荐。为优化代表队伍,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应实行自下而上层级推荐代表候选人制度,即对履职优秀的代表,由乡镇代表推荐为县区代表、县区代表推荐为市级代表、市级代表推荐为省级代表,形成优秀代表逐级进入权力机关履职的机制。

4、加大代表候选人公开度。目前,出现违纪违法的代表,不是因代表职务而是在本职岗位产生的,其中多数是任代表前存在问题,因此要采取考察、审核、公示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把关。新修改的选举法增加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情况的规定,要依法认真实施,力求杜绝代表带病当选。

二、完善对代表的培训和管理

1、代表培训专门化常规化。新修改的选举法,确定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农村基层代表将有较大增加,加强代表培训工作尤显重要。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代表培训纲要和计划,加强培训教材和学习材料的编写,建设培训基地,依托相关培训机构或设立专门培训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对代表进行经常性的培训。

2、全面开展履职登记和述职。实施好代表履职登记制度,采取会议述职、书面述职等方式进行普遍述职,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评议监督,这是掌握代表履职、依法进行监督行之有效的方式。

3、深化激励成效。当前,各级人大较为普遍地开展了代表履职评优等活动,对激发代表履职积极性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阶段性评优奖励对发挥长效激励作用还显不足。应在此基础上,深化评优结果的使用,对优秀代表在奖励待遇、优先推荐连任等方面给予明确;对担任公职的代表,在业绩考核和任职考核时,应将其履行代表职务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4、完善代表退出机制。作为一种职务,代表也应有进有退,代表法规定了代表的退出即资格终止的情形,但对辞职缺乏具体的规定,造成辞职只适用于代表个人的自愿,而对履职不好的代表却无法令其辞职。应对代表履职明确具体的标准要求,按代表不愿继续任职、无法履职、履职不称职、产生不当影响等情形,区分代表辞职类别,制定代表辞职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代表辞职制度。

三、加强代表履职保障

一是给予兼职代表适当职务补贴。我国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兼职的,他们一方面要做好本岗位工作,另一方面又要执行各项代表职务。这意味着,执行代表职务是一种政治责任、是义务奉献,与代表的物质利益、岗位使用没有直接关系。这不但一定程度影响了代表履职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实际效果,也与代表职务这一重要地位和作用不相称。代表法对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保障从政治保障、时间保障、物质保障、组织保障四方面做了规定,但时间保障和物质保障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一定实际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形式多样化、岗位管理严格化、劳酬绩效对等化,要求代表履行代表职务优先于本职有诸多实际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代表要较好地履职,必然要更多地利用业余时间,而业余时间履职也需要付出时间精力和交通通讯等费用。因此,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兼顾权责利相统一,有必要结合代表实际情况,对兼职代表均给予适当职务补贴。这既是对代表职务地位、劳动作用的肯定,也是对代表提高履职要求的基础。

二是适度增加县级以上人大专职代表数量。近些年来,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逐步增加了专职委员的比例,这些专职委员也是专职代表对更好地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作用明显,因此,应在继续增加常委会专职委员逐步实现委员专职化的同时,对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增加一定数量的专职委员。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增加的专职委员,同时又是专职代表,有充足的时间、精力专门从事委员和代表工作,弥补了兼职代表的不足,形成了兼职与专职相结合的人大代表队伍,使其更好地体现优势、发挥作用。(于清春)         

 

来源:《本溪人大》2010年第七期   编辑:白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