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人员规定
(2005年11月3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人员,充分发挥列席人员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溪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列席人员的范围 第二条 下列人员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代理检察长; (三)本溪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本溪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副市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 (六)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市长助理、副秘书长; (七)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 (八)市委、市政府直属部门主要负责人; (九)市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 (十)由市委协助管理的中省直驻溪机关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除上述人员外,需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三章 确定列席人员的程序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列席人员范围,提出列席人员建议名单(草案)。 第五条 列席人员建议名单(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并报市委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的列席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大会召开前十日发函通知本人。 第四章 列席人员的职责和管理 第七条 列席人员的职责: (一)参加会议、审阅文件材料,参与讨论并发表意见; (二)听取代表对本单位有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三)听取人大代表对议案的讨论意见,了解和掌握人大通过的法规和作出的决定、决议; (四)宣传、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 第八条 列席人员会前要做好工作安排,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时,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人民团体的列席人员,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其他列席人员由本人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不再列入列席人员名单,不计算出席率。 第九条 会议期间,列席人员按照大会指定的位置就座,参加所列席小组的讨论。因事请假一天的,由代表团团长批准;一天以上的,由大会秘书长批准。 第十条 列席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分别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察室和大会秘书处负责统计,并由大会秘书处汇总后向大会主席团和各代表团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编辑:白武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