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要牢记自己的职责
张乃雨
近日,采访一位基层人大代表时,她就语重心长地说:“当代表就要牢记代表的职责,为群众代言,为群众服务。”听后细细思量,感到寓意深刻。 人大代表是人民权力的受托者和人民意志的表达者,是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既然是人民的授权,就有责任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说出来,使政府各国家机关作出的决策更科学,更符合实际,更符合民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代表履行职责不够认真,把代表职务当成了政治资本,甚至有个别代表把代表职务当成了捞取个人实惠的工具;有的把代表职务当作摆设,缺乏履职意识;有的把代表职务当作“护身符”,只求保护,不求履职;有的代表在人代会上不愿发言、不会发言、不敢发言;有的代表不愿参加代表活动,对群众的意见和诉求莫不关心。这些个别现象,影响了代表在人民群众的形象,辜负了人民对他们的信任和期望。 笔者认为,当代表就要不负人民重托,真正担当起为民代言、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责。首先,当代表必须深刻了解自己的职责。《代表法》明确了代表所应担负的权利和义务。诸如参与权、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询问和质询权等等。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通过出席会议参与立法、选举任免、审议报告、决定重大事项等,集体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代表出席会议行使职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种权利是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而不是个人权利,不能放弃和转让,否则就是不履行职责,就是失职。其次,代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自觉地学习宪法和法律,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工作,做到依法办事,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履行代表职责,维护群众利益。再次,要积极履行代表职责。人民赋予了代表权力,代表就应当以实现人民利益为已任,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为民代言,充分反映民意,敢于维护民权,积极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及代表小组活动;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向人民群众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时准确地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真正做到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 因此,当代表必须牢记职责,认真行使职权,自觉地按照胡锦涛同志提出的“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要求,切实为人民管理好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来源:《本溪人大》2010年第七期 编辑:白武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