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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平等”彰显公平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8-13 10:37:15 浏览次数: 【字体:

 

任达章

 

  平等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基本要求。“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写入选举法,充分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这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进步。

  党的十七大强调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次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修正案,以平等为基本原则将农民参与选举的权利与城市公民“同比、同票、同权”,改变了农民在利益表达中的不平衡地位,使农民的政治权利在政治生活中得到了提升。

  我国选举法不断修改完善的过程,是不断追求平等和公平的过程,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发展的过程。

  人人平等,是法制社会追求的重要目标。每一个公民以平等身份参与选举人大代表,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只有人人平等,才能实现社会公平,才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过去由于农民代表的比例较小,农民群体的意愿和诉求的表达渠道相对较窄,影响了涉及农民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支农惠农的政策不断出台,农民能够与城里人一样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这是我国城市化进程、城乡统筹的现实需要,更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地区平等,是全国各地均衡发展的基础。我国幅员辽阔,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会有不同的利益要求,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这次选举法的修订,特别设定了代表的名额基数,规定了人口较少的乡镇,至少要有一名县区级代表。这样各个级别的行政区,在国家各级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公平的,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都能得到较好的表达。

  民族平等是维护各民族利益的保证。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个民族形成发展的历史不同、民族习惯不同、利益要求不同。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就是要为少数民族创造表达利益的途径和渠道,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人大代表,让少数民族的利益得到充分表达,这对于团结各民族共同奋斗,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使各民族都能在社会主义的大家庭中得到发展繁荣。

  平等是每个公民、每个地区、每个民族的共同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基础。平等为每个公民提供了参与国家管理的机会,平等为实现各方利益均等化提供了条件,平等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重要保证。有了平等参与的条件,就能彰显社会公平,人民就会真正当家作主,生活就会越来越美好。   

 

编辑:白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