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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立法听民声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8-24 08:59:40 浏览次数: 【字体:

 

——市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对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

  不久前,本溪日报刊登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全文公布《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并同时在本溪人大网上发表,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这个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这是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一个重要举措。

  物业管理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一种社会化、专业化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的管理模式,已经成为优化人们生活和工作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溪的物业管理存在哪些问题,怎样才能管好,已成为近年来本溪人热议的话题。部分市人大代表为此提出立法建议,要求根据本溪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依法规范我市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产业发展。面对百姓的期盼和人大代表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紧密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人民群众得实惠”的要求,将制定物业管理条例作为今年的第一个立法项目。522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这个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经过审议认为,这样一个与百姓生活工作关联度很高的重要立法,应当通过媒体将草案向社会公布,最大限度地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使人们能够充分参与这项立法活动中来,汇集民意,集中民智,把这个条例制定好。为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在本溪日报和本溪人大网全文公布。

  “一石激起千层浪”,条例草案公布后引起热烈反响,当天,就有十几位业主和物业企业的负责人打来电话,对草案提出意见。综合几天来各方面提出的各种意见,这里选择几条有代表性的意见:

  意见一:一位业主提出,小区内的车库不能出租当仓库或商店,影响小区内正常生活秩序。

  意见二:一位业主提出,如果物业企业擅自终止服务项目怎么办。

  意见三:有位男士提出,草案第三十七条二款规定物业出租、出借时,如果双方未约定,物业费由使用人交纳。但使用人如果找不到物业,企业应该找谁要物业费?

  负责修改条例草案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整理后,根据这些意见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如前面提到的小区内的车库出租当仓库或商店的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第五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不得改变用途。对于物业企业擅自终止服务项目的,修改后的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终止物业服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交纳的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将作为该物业管理项目过渡时期物业管理费用的支出。对于规定物业出租、出借时,如果双方未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的,修改后的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删去了这个内容。此外,还有不少意见和建议也被全部或部分采纳。

  公开征求立法意见和建议,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使不同社会利益主体均能通过正常渠道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诉求;使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同时,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方面群众的要求利益,满足人们多样性的需求,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为构建和谐本溪提供法制保障。(马步云)

 

  编辑:白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