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1961年6月至1963年11月) 第一次会议 于1961年6月26日在市人民委员会礼堂召开。本届市人大代表303人,出席本次会议代表283人。会议审查、批准了3个报告:副市长王梦泽作的《市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副市长万劲夫作的财政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英作的《法院工作报告》。会议作出3项相应决议。会议还作出了《关于修建本溪市革命烈士纪念碑的决议》.会议选举本溪市市长章云龙和5名副市长王梦泽、孙吉平、吴庆升、万劲夫、张剑,选举市人民委员会委员于东方、王树彬、王河、方滨、王树博、王春洲、王凤琴、王儒林、王国璋、王殿阁、王恩信、孔为中、田大田、刘杰民、沙正绪、杜勃然、李云龙、李庆春、庞庆振、姚立、马熙刚、郝拯民、陈玉华、郭福秀、章光安、杨鸿钧、杨占林、韩殿明、韩庆山,共29人,选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永勤。会议提出提案155件。
第二次会议 于1962年6月28日在市人民委员会礼堂召开。出席会议代表231人。会议听取并审查副市长王梦泽作的《目前形势和任务的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会议补选陈英为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大会提出提案191件。
第三次会议 于1962年12月5日在市人民委员会礼堂召开。出席会议代表239人。会议听取并审查、批准了3个报告:市长章云龙作的《本溪市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副市长吴庆升作的财政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英作的《法院工作报告》。作出3项相应决议。大会提出提案39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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