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干部交流轮岗办法 大力推进干部交流工作
为培养锻炼干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日前,市委组织部印发了《本溪市市直党政工作部门市管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正处级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其他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一般应当交流;市直重要岗位副职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当交流,或者对其工作分工进行调整。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其他行政机构、事业单位中在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等同一关键岗位任职满5年的正处级领导干部,必须轮岗。此外,对于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市直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办法》明确,市管干部交流轮岗的范围主要为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其他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市管领导干部,方式采取在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党政机关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交流;处级干部交流范围为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其他行政机构、事业单位中在关键岗位工作的正处级领导干部,方式采取在本部门内部进行轮岗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跨地区、跨部门进行轮岗。干部交流轮岗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干部交流轮岗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实行干部双重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交流,由主管单位提出,征求协管单位的意见。跨地区、跨部门交流轮岗的关键岗位正处级领导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研究制定方案,经市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办法》强调,干部交流轮岗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纪律,任何部门必须执行上级党委 (党组)关于干部交流轮岗的决定;不得借干部交流轮岗突击提拔干部和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轮岗决定;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本溪日报 2014-12-29 编辑:李斌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