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新形势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王 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这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内涵及基本特征,认真审视地方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把握地方立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明确今后地方立法的新思路、新要求,我们必须找准地方立法的定位,切实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以与时俱进的精神,紧跟时代的步伐,更新和提升立法理念。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立法工作要贯彻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坚持立法为民、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必须进一步着力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认真研究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法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坚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大局,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为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于立法中遇到的问题,注意从国情、市情和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性规定,以引导和促进改革创新;对于实践经验缺乏,各方面意见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对于过去制定的法规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要适时修改完善。经过探索、实践,再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深层次矛盾和不同利益诉求都将会越来越多地在立法中反映出来,通过立法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要正确认识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坚持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发挥法律在调整社会利益、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重要作用。立法要做到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好权力、权利、义务、责任之间的关系。在地方立法过程中,既要赋予行政部门必要的手段,将部门管理职权明晰化、具体化,防止出现权力“真空”和“交叉”。同时,还要注意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将部门义务和责任明晰化、具体化。坚持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防止公共权力不适当地干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 四是坚持地方特色。突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基本的价值趋向。地方立法是否具有地方特色,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解决本地的特殊问题,这是地方特色最基本的源泉,也是地方立法存在的法理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地方立法更加要力戒照搬照抄,要把主要精力用在本地实际情况和民风民情的调查研究上,把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创制性立法、自主性立法攻关上,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制定出真正具有鲜明个性和地方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可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切实管用的法规,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五是坚持积极慎重。立法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各部门、各有关方面在一些问题上常常存在不同的意见,处理好同各部门、各方面的关系,对提高立法质量和法规实施效果至关重要。在立法过程中,必须更加注重质量优于效率的原则,要深入调研,认真听取和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加强沟通、协商,集思广益,努力达成共识;遇到分歧较大的问题,更要充分听取意见,反复研究协商,力求提出既符合立法宗旨又能够为各方所接受的解决方案;对于法律关系复杂、分歧意见较大的法规草案,要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不要急于提交表决,不能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来决定问题,而是认真进行研究论证,同各方面反复协商,以最大限度地取得共识,使有争议的问题基本得到妥善处理,使通过的法规更加符合实际。
编辑:白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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